捷運偷拍女子臉部、大腿 男子判無罪?!
前天看到這則新聞的時候,其實我有點嚇到,
這件事情我在之前也和幾位朋友討論過,
我拍照非意途窺探第三人的個人隱私,
也沒有把這些照片做為商業利益上的使用,
但是這到底是不是一個可以訂出對錯的議題,
造成第三人心理傷害就應該給他一點懲罰及教訓嗎?
這沒有標準也很難定義,
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入鏡,讓我想到隨處埋伏的街頭攝影機,
對於個人權益的殺傷力也是不差,
法官說了一句話,我覺得大家可以思考一下,
「捷運電車車廂內屬於公共空間,個人的穿著長相就算沒有拍照,
車廂內其它乘客也都能馬上看得到,故此不算是隱私。」
但不算隱私也不代表能任由拍照或其它意途不明的行為。
可是我還是會繼續記錄這社會中發生在我們身邊的小事情和小人物,
我想哪天我被抓走或是在車上被痛打一頓,我會大喊,
「我是上帝派來帶領人類走進天堂的門」
看到這些照片,我很開心我留下了按下快門時的瞬間,
這些照片中,重點不是在於人物的喜感或是美貌,
而是我從他們身上看見的故事。
2007/08/01 社會中心/綜合報導
台北市一名男子在捷運上拿手機偷拍女子大腿和臉部,被移送法辦,
法官認為這兩個地方不算「隱私部位」,判決無罪,判決一出,
搭捷運的女孩子直呼「太離譜」!
伍姓男子在捷運上拿手機偷拍一名穿裙子的女孩,目標是大腿和臉,
女孩子發現後,在西門站口報警抓人,伍姓男子被依妨害秘密移送法辦,
沒想到,法官判無罪,理由是大腿和臉不是身體隱私部位,
讓搭捷運的女孩子直呼離譜。
判決書也說,雖然拍攝動機可議,而且對被害人造成心理上的傷害,
但是捷運車廂算是公共場所,搭捷運是公共行為,所以沒有秘密的問題。
女孩子夏天穿清涼一點,豈不是大家都可以亂拍?
女孩子的感受沒有被法律照顧到,法官只知道墨守法條成規,
到時候捷運車廂裡,有心人一天到晚拍個不停,誰還擋得了?
3 則留言:
於情不合,於法卻無據,奈何?也許就順手把那人的大腿和臉拍下來,放到網站上公而佈之,到處連結!
這的確引人爭議
不過很多攝影都捕捉公共場所人物的表情
如果這樣拍照都算犯法
我想攝影就狹隘多了
To JudyM :
也許是真的很不適當,
處理的方法真的要非常謹慎。
To 莫維平 :
嗯嗯,部分的人物記實攝影,
都會以社會中的人物為題,
不過這部分可能要請教你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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